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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常識>民法債編明起施行替人做保 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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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債編明起施行替人做保 三年為限
  新增合會、旅遊、人事保證等章節 權益有保障 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身分法益若受侵害 均可求償

新修正的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明天〈五日〉凌晨開始生效施行。由於民法債編是財產法的根本大法,其中新增訂的合會、旅遊、人事保證

等章節,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和個人權益保障更有絕對關聯。新修正內容施行後,與現行做法有許多差異,諸如當保人期限不得超過三

年、當會首會員晚交會款有代給付義務,以及會首倒會時的處理程序等等。

民法債編去年四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於施行法選定今年五月五日作為施行日。其中有一條涉及公證人部分,因公證法尚未修正通過,

立法院日前又臨時通過補救措施,在施行法附加條件延後施行。

新修正施行的民法債編,變動的幅度鉅大,對民眾權益的影響相對也擴大不少,除了修正原有的廿四種典型契約,另外增訂旅遊、合會及人

事保證等三種典型契約,以符合時代潮流及現實社會需要。

舉例來說,目前很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一切權利,但債編保證一節新修正為「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如此一來可大幅減輕保證人的責任,銀行在求償時就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了,必須先向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結果後,才能轉向保證

人求償。

另外,過去替人做保「幾乎要保一輩子」,但新制施行後,人事保證約定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也要縮短成三年,約定期滿

後當事人得更新,且不得超過三年。至於沒有約定期間的,保證人於法定的三年有效期間內,得隨時終止,但終止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有關民間合會,也增訂許多新規矩,來會要訂立書面「會單」,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製作繕本,交給每一位會員一份,以杜絕冒標及

虛設會員之流弊。會員逾期未繳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但可以向對方請求附加利息;會首非經全體會員同意,不可將其權利義務轉讓於他人

;會首如果倒會,為保障未得標會員權益,每期死會者還是要交付會款,平均分配給未得標之會員,但也可以另行約定方式。

強化人格權的保護,也是此次債編新內容的一大特色。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保護的人格權,原僅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四項,明天

起實施的內容,增訂信用、隱私、貞操、其他人格法益及基於父母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都列入保護範圍,若受到不法侵害,都可以提出請

求損害賠償。



旅遊有保障 不怕殺風景

民眾快快樂樂參加旅行團,原本期望有一個美好假期,結果卻在旅途中碰到行程變更、住宿飯店五星級變三星級,惹了一肚子氣,旅遊糾紛

也隨之而起。五月五日起,因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實施,對旅遊有專制規範,惱人的旅遊糾紛應可迎刃而解。

明天正式上路的民法債編旅遊專節,對旅行社、旅客的相關權益都有明確規範。觀光局已要求業者將相關規定納入旅遊契約中,今後旅客參

團旅行的保障更為周延。

官員指出,民法債編中規定,旅行社除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萬一有不得已事由得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減少的費用,應

退還給旅客;增加的費用則不得向旅客收取,由業者全額負擔。

業者變行程 費用多退少不補

相關規定將納入旅遊契約 業者擬借助保險制度分擔分險

條文中同時規定,旅行社變更行程時,旅客若不同意,得終止契約,同時得請求營業人墊付的款項。同時也規定,旅遊未完成前,旅客應賠

償旅行社因契約終止而衍生的損害。

官員同時指出,民法債編也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應具有通常的價值或約定的品質,若不具備價值或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旅行社改

善。否則,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終止契約時,旅行社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當中產生的費用,由旅行社負

擔。

民法債編並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導致旅行未依約定的旅程,旅客可就浪費的時間,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不過,每一賠償

金額不得超過旅行社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數額。

民法債編旅遊專節相關規範即將在五日正式實施,有關對旅客較有利的條文,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指出,旅行業者已有因應措施,將借

助保險制度分擔風險。

台北市旅行公會指出,民法債編旅遊專節的確影響旅行社運作,但只要充分了解相關條文,並將可能帶來的額外支出由保險分擔,反而

有助於業者提升服務品質。不過,相對的旅客也可能因此需擔負較多的旅遊費用。

新規定之一是,團體出發後,旅客因個人因素要求終止契約並返國,旅行社應先行代墊費用。但旅行社擔心旅客回國後不償還,旅行公會認

為,旅行社可要求旅客自行支付費用,若真有困難請業者協助時,可以簽署保證支付文件,並附加損害賠償與利息。旅客認為業者有過失要求

解約,必須負舉證責任。若業者真有過失,應懂如何安撫旅客,並請其他旅客協助挽回等。

目前旅遊業已針對旅客要求解約、先行墊款等問題與保險業協商,只待解決保費問題。

對於民法中將時間浪費列為求償的條件之一,旅行公會認為業者不必過慮。首先,旅客必須舉證未能依約定旅程進行是業者過失。旅客購物

後認為有問題、要求協助,前提必須是購物點是業者所安排;旅客於取得物品開始一個月內,可以請求業者協助處理,而非業者承擔該物品的

品質或價值上的責任。

對於旅行社安排的採購行程,民法債篇中規定,若旅客所購物品有瑕疵,一個月內可請求旅行社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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