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抓姦0800-686-001

感情挽回0800-248-248

FACEBOOK

粉絲團

加入LINE好友

線上諮詢

服務項目

徵信社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徵信新聞
法律常識
女人心事
媒體報導

服務項目
婚前徵信
外遇抓姦
感情挽回
跨國專案
離婚協助
家暴協助
詐騙行為蒐證
網路犯罪搜證

Line線上客服
合法徵信社
徵信社費用
免費法律諮詢
感情挽回

優良徵信社會員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常識>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提出有時效
徵信社
‧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提出有時效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琳琳爸爸在15年前去世,留有2筆土地,媽媽當時沒有申請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而媽媽又已在10年前去世,琳琳想問是否可以代替媽媽爭取她應有的權益,取得媽媽在世時的剩餘財產?


秀蕊律師詳解:

當夫妻剩餘財產關係消滅,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等事由發生時,夫妻之一方主張行使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究為夫妻之一身專屬權,或屬一般財產權性質,而得為讓與或繼承之客體,立法上曾有不同的規範。

在96年5月23日再次修正民法親屬編時,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因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因此,依最新修正民法親屬編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

案例中,琳琳因媽媽生前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媽媽過世後,得因繼承而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惟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免影響家庭經濟及社會交易安全,設有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亦即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參照) 。

案例中,琳琳爸爸於15年前過世時留有2筆土地,但媽媽當時並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琳琳媽媽又於10年前過世,則琳琳縱因繼承取得媽媽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依上述說明,應早已罹於時效,如經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琳琳將無法行使上開權利。
上一篇】 【返回法律常識】 【下一篇

各區免費諮詢專線